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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对于事实婚姻,我国立法必须对其采取有条件的承认主义,将其视为可撤销婚姻。首先,立法应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与条件,在撤销事实婚姻之前,如果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补办了结婚登记,则该事实婚姻有效。其次,要注重事实婚姻的事实性,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就全盘否定该婚姻的合法有效性。在撤销之前,要认真的考虑事实婚姻事实在先的特点,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(二)相对承认事实婚姻可以以双方同居达到一定年限为标准。笔者认为,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,我国宜将事实婚姻的同居年限规定为5-8年为最佳。其理由是:如果规定在5年以下,则很容易助长我国的同居不婚之风,最终形成大量的非法同居现象,这有损我国法律的严肃性。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登记制,要将单一的登记制改为登记制与仪式制并存,面对这一改变,人民的观念可能无法迅速的转变过来,所以,在开始的过渡期,我国法律将这一年限定为8年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。
(三)承认事实婚姻的另一标准是双方是否生育子女。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,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子女。因此,即使双方同居的年限没有达到法定年限,但双方基于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生育一个子女,这说明夫妻双方都愿意为这一婚姻负责,从维护家庭的稳定,妇女与子女的利益角度来讲,承认这种婚姻为合法婚姻是合理的。
(四)对待事实婚姻仅从婚姻的当事人角度来要求是远远不够的,毕竟这对人们的素质要求过高。所以,我国相关部门也应作出努力,变被动接受事实婚姻这一事实为主动作出行动,建立婚姻监督、检查制度。如果我国的民政部门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在发现事实婚姻时能积极主动的采取劝导、教育的方式,对态度顽固的给予罚款或者行政处分,相信我国的事实婚姻也能大大减少并逐步转化为合法婚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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